所谓“三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简称“全科合格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简称“会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颁发“三证”的条件及“三证”的有效期分别是: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人员,发给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发的全科合格证。1997年以前财政部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定:“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者,完成后续教育,成绩长期有效;未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者,5年内有效。”1998年以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则没有再规定有效期。
2.经财政部考核或批准由注册审计师转为注册会计师的合格人员和持有全科合格证的人员,本人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批准后成为会员,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的会员证。持有会员证人员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完成后续教育经年检合格后其会员证长期有效。
3.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持有全科合格证或持有会员证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发给财政部制发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每年(特殊情况除外)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有效一年。年检不合格或者因各种原因被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会员资格,发给会员证。
从以上规定和目前的实际运作情况不难看出,“三证”之间的勾稽关系并不是十分清晰。如会员证,除考核合格人员直接发给会员证以外,对持有全科合格证的人员来说,由于1998年以后没有再明确全科合格证的有效期,使得会员证的取得变得可有可无,且取得的时间既可以在注册之前,也可以在被撤销注册之后。再如注册会计师证书,既有以会员证也有直接以全科合格证申请注册取得的,曾经还有以五门单科证书申请注册后取得的。因此,同样是考试合格后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有的持有“二证”,即全科合格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有的则持有“三证”,即全科合格证、会员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很显然,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三证”之间的勾稽关系以及取得“三证”的先后顺序不明确造成的。
笔者认为,对“三证”的管理,第一步应明确领取“三证”的顺序,即按照全科合格证→会员证→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顺序,后者证书的领取应以前者证书为条件。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实际操作,如申请注册,无论是考核取得准入资格的,还是考试取得准入资格的,统一以会员证为申请注册的依据;撤销注册后还持有会员证的,无需再办理保留会员资格的手续。二是还其本来面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6条规定:“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原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并且规定申请入会要履行入会手续,即申请人要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对是否遵守协会的章程等作出承诺,会员证证明其会员身份。《注册会计师法》第33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是在注册会计师注册的程序中却丝毫看不到申请人入会的痕迹,其注册后取得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只是执行法定业务的证明,而没有证明其会员身份。从上可以看到,注册会计师注册时没有履行入会手续,那么就应该明确在此之前履行入会手续,否则将存在不是会员的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以会员证为依据,而不是以全科合格证为依据,可以避免这种尴尬情况。三是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能以及注册会计师管理职能相一致。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能是行业自律管理和为会员服务,也就是说,不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我们既没有管理的权利,也没有服务的义务。
二、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取得的时点及标志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财政部财协字(1998)35号文发布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有效证件。”根据我们的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取得的标志应该是注册会计师证书,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文件,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后才有签字资格。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文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备案作用,是本级作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依据,对事务所起通知和存档的作用。
然而从目前注册会计师注册的程序和对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来看,注册会计师的批准时间与发证时间是脱节的。往往是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的文件在前,证书的发放在后,两者之间间隔的时间少则二至三个月,多则半年以上。事实上,事务所在接到批准注册的文件后即承认该人员为注册会计师了,该注册人员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之前,实际上也以注册会计师名义签具报告。尤其是对持证人员的年检或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期间,注册会计师没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时间更长,如1997年清理整顿收回旧证书,到2000年换发新证书,注册会计师将近三年时间没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但这期间注册会计师业务不能不做,报告不能不出。
既然注册会计师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为标志,那么注册程序及管理,应围绕注册会计师证书进行。首先,要规范注册审批制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批准注册的权限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并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然后,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上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注册规定的,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以上规定已经明确准予申请人注册的权限在省级注协,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不是注册前的审查,而是对省级注协准予注册人员如发现不符合注册规定的,通知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而不是不准予注册。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与发展,带有浓重行政色彩的审批制度已不适应形势,注册会计师注册必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注册制度。注册制度区别于核准审批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前者只要符合注册条件就应准予注册,并在准予注册的同时发给注册证书。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注册实际上是履行领取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程序。事务所上报注册申请人的材料后,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发给准予注册申请人注册会计师证书和15日内书面通知不予注册申请人。其次,要改革现行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制度。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空白注册会计师证书实行登记核销制度,即每年初预先领取一定数量的空白注册会计师证书,年底上报注册会计师证书发放清册,经与当年准予注册人员名单核对后核销已用数量。
三、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日常管理
1.关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关系的转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根据本省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目前的现状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本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跨地区跨省之间流动的日渐频繁,使得一些注册会计师没有办妥注册关系转出、转入手续,就在转入所以注册会计师身份执业并签署报告,或者向转入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重新领取注册会计师证书。笔者认为在转所过程中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管理,应围绕注册会计师证书设计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转所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离开原事务所已满六个月未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应通知所在地省级注册会师协会,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存,待找到接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后,方可取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也就是说,对于未能及时办理转所手续的人员,其证书应收回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因为,注册会计师是以是否持有有效注册会计师证书为标志的,并且只有加入事务所才能执业签字。所以,既然其已离开事务所不再是注册会计师了,也就不应该再继续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但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应由原所在事务所代为收回还是由本人主动上交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目前没有明确。从实际情况来看,本人一般不会主动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因此不论什么原因离开注册关系所在事务所,该所应一律收回证书并及时送交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该证书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签署意见后传递给注册关系转入事务所(省级注协),或者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保管。
2.关于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查。根据现行的年检办法,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填写年检登记表等资料的同时还应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通过年检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后发还本人,其证书继续有效一年。也就是说,在每年的年检期间,注册会计师处于无证状态的时间有二至三个月。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以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为标志的,失去证书则意味着失去了执业的资格。因此,在年检开始时不应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而是在年检结束后再通知事务所,由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里统一将注册会计师证书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即时办理盖章等手续,对于未能通过年检的则直接收回证书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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